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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戶外滑梯專家 來源:保樂游樂 點擊數: 時間:2023-06-16 09:12:23
開辦兒童游樂場所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
1、有關私營及合伙企業、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規
2、怎樣進行驗資
3、怎樣申請開業登記
4、哪些行業不允許私營
5、哪些行業的經營須辦理有關行業管理手續
6、怎樣辦理稅務登記
7、納稅申報有哪些規定和程序
8、如何領購和使用發票
9、銀行開戶程序和有關結算規定
10、成為一般納稅人有哪些條件
11、你應該交哪些稅費,如何交納
12、怎樣獲得稅收減征免征待遇
13、怎樣進行帳務票證管理
14、國家對偷漏稅等違反行為有哪些制裁措施
15、增值稅率及計征方法
16、工商管理部門
游樂園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游樂園管理,保障游樂園安全運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游樂園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游樂園包括:(一)在獨立地段專以游藝機、游樂設施開展游樂活動的經營性場所;(二)在公園內設有游藝機、游樂設施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是指采用沿軌道運動、回轉運動、吊掛回轉、場地上(水上)運動、室內定置式運動等方式,承載游人游樂的機械設施組合。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游樂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園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工作。 第五條 游樂園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第六條 游樂園籌建單位對游樂園的建設地點、資金、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管理技術條件、人員配備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經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第七條 游樂園的規劃、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八條 以室外游藝機、游樂設施為主的游樂園,綠地(水面)面積應當達到全園總面積的60%以上。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園內綠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綠地和園林植物的維護。
第九條 在游樂園內設置商業服務網點,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游樂園內設置商業服務網點。
第十條 改變游樂園規劃設計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樂園的登記工作;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登記工作。
第十二條 游藝機、游樂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三)操作、維修、保養人員證書;(四)游藝機、游樂設施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條 游樂園籌建單位應當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其游藝機、游樂設施登記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游樂園登記。
本規定發布前已建游樂園應當在本規定發布一年內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四條 游樂園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游樂園基本情況和游樂園內游樂項目基本情況。
第十五條 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游樂園登記或者申請游樂項目增補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核準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二)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操作人員配備情況;(三)游樂園管理制度。第十六條 增加游藝機、游樂設施,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經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增補登記,方可運營。
第十七條 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健全安全責任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配備相應的操作、維修、管理人員,保證安全運營。第十八條 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游樂引導標志,保持游覽路線和出入口的暢通,及時做好游覽疏導工作。
第十九條 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技術檔案和運行狀況檔案。第二十條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應當符合《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標準》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有關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第二十一條 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緊急救護制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設施運行,積極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游樂園經營單位對各種游藝機、游樂設施要分別制定操作規程,運行管理人員守則。操作、管理、維修人員應當經過培訓,操作維修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持證上崗。
第二十三條 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在每項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入口處向游人作出安全保護說明和警示,每次運行前應當對乘坐游人的安全防護加以檢查確認,設施運行時應當注意游客動態,及時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為。第二十四條 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對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進行安全運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 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申報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檢驗計劃。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
第二十六條 嚴禁使用檢修或者檢驗不合格及超過使用期限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第二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規定進行游樂園登記或者增補登記的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給予警告,責令其在30日內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侵占游樂園綠地的;(二)未對游客進行安全保護說明或者警示的;(三)未建立安。
《游樂園管理規定》經2000年1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35次部常務會議、2001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01年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85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規劃與建設、登記、安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2條,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廢止的決定》,廢止《游樂園管理規定》。
1、從室內兒童樂園的位置來說,應設置在商場的一至三層,嚴禁設在地下商場內或四層以上樓層。建議大家去看看,兒童游樂場消防設計報建。
2、室內兒童樂園的安全出口在場地不應少于兩處,最好能有一處獨立的出入口,當商場為高層建筑時,必須設置獨立的出入口。
3、發生火災時,可燃材料產生的大量有毒煙氣是導致人員窒息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兒童游樂設備所用各種材料必須為不燃、難燃材料或經過阻燃處理后的可燃材料。
4、配齊配足消防器材,包括滅火器、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等。
5、電器線路鋪設必須符合規范要求,穿管到位,使用大功率電器時,應與可燃物保持足夠距離。
6、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保持疏散通道通暢。
7、營業人員應做到“三懂三會”,即: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撲救火災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
你們的癥結點就在于 你認為可以 他認為不可以,如果他們公司真的規定要131 那你不是強迫他違規嗎?要是出了事情誰負責,放心一定是他走。
你也會要他走的 因為這有關于賠償,有時候這種規定,是在保你們 也是保護他自己,你可以去公司投訴 但他是依法作業,頂多收到客服的道歉吧,不然就是改變心態,想想 你兒子會因為他被檢舉而比較高興嗎?他應該還沒到吧?這件事情 其實也沒什么,但是你卻拖著他一天 N天,這樣不是很累嗎,你可能希望他有多點同理心?但。
..你也有嗎?很值得思考 人們常常都忽略了他人的感受,如果今天角色對換,你會讓小兒子開嗎?公司交代的跟客人要求的一致嗎?如果你的心態改成,沒辦法 怕小兒子有風險 還是我來開剛好沒過公司的規定 真可惜 下次再帶你來可能真的有什么苦衷吧,你今天可能會比較開心!#############################,不管怎樣 人生有很多困境,試者改變自己的心態才是最重要的。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消費者自娛自樂的營業性歌舞、游藝等場所(以下統稱娛樂場所),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對娛樂場所的發展實行規模控制、布局合理的方針。
本市提倡健康有益的、大眾化的文化娛樂活動,鼓勵和扶植具有民族風格和時代精神的文化娛樂活動,培育和發展農村文化娛樂市場,限制不適于發展的娛樂項目,依法打擊娛樂場所內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娛樂場所進行管理。
第五條 下列地區不得設立娛樂場所: (一)東西長安街及延長線(建國門至復興門)。 (二)中央黨、政、軍等主要機關周邊200米之內。
(三)大、中、小學校周邊200米以內。 (四)居民樓內(含商住兩用樓)。
(五)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宜設立娛樂場所的地區。 第六條 下列場所內不得設立電子游藝場所: (一)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
(二)青少年宮、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兒童活動中心。 (三)群眾藝術館、文化館、文化站。
第七條 在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市級以上黨、政、軍等機關和區縣級以上醫院周邊200米以內申請設立歌舞娛樂場所、電子游藝場所,申請人應當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報紙上就該娛樂場所的設立意向連續公告三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內,上述范圍內的機關、醫院不提出反對意見,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受理。 第八條 設立娛樂場所,其經營面積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
(二)臺球廳經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球臺間距不少于1.5米。 (三)電子游藝廳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
第九條 設立娛樂場所除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等以上學歷。 (二)場所內的燈光、音響必須符合文化部頒布的技術標準,操作人員必須有文化行 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格證。
(三)娛樂場所內的設施、設備應符合《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并按要求配備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器材。 第十條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擬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簡歷、學歷證明。
(四)組織機構、章程和規章制度。 (五)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
(六)設備名稱、型號和數量及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來源、數量。 (七)歌舞娛樂場所燈光、音響檢測合格證明。
(八)場所地址方位圖和場所平面圖。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場所建筑安全使用證明和場所平面圖。
(二)場所防火檢驗合格證明。 (三)場所內大型設施、設備(指迪斯科舞廳、大廳內的大型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無《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的證明。 (五)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合格證明。
(六)場所安全保衛制度。 第十二條 下列經營單位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的限制; (一)星級賓館、飯店。
(二)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場或寫字樓,以及集歌舞、電子游藝、臺球等娛樂項目為一體的綜合性娛樂服務場所。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申請人須持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到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辦理審核手續。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給予書面答復。申請人經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審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經營單位內設娛樂場所的,應當單獨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業人員登記表和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員情況材料。
(二)經營場所火災和公眾責任險保險單復印件。 第十五條 有營業性演出的歌舞娛樂場所,須遵守國家營業性演出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歌舞娛樂場所須在明顯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電子游藝場所須在明顯位置設置未成年人非法定節假日禁入標志。對未成年人的年齡有異議的,應請其出示身份證明。
未成年人在法定節假日進入電子游藝場所,須由成年親屬陪同。 前款所稱法定節假日包括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際兒童節、國慶節和雙休日。
第十七條 電子游藝場所使用的機型、機種、電路板由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電子游藝場所增加或更換機型、機種、電路板的,自增加或更換之日起3日內報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從事營業活動。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不得早于8時,晚于凌晨2時;特殊情況經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